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及《浙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由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总负责,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并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相关学院和单位负责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设立剧毒化学品专用存放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剧毒化学品专用存放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校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经保卫处审查合格并通过培训方可上岗。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第七条 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在库的剧毒品必须保证帐、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等)。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和保安全)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以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规定,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剧毒化学品的申请采购,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必须由使用单位临时提出申请,详细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剧毒、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临时申购表》(见附件1),经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按公安部门规定逐级报批采购。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购置申请需注明使用剧毒化学品所做的实验名称等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严格实行统一购买制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出借、转让和接受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领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领用剧毒化学品,一般领用上限为当日使用量。
第十三条 领取剧毒化学品,应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剧毒、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所在部门、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指定双人领取(必须为两名本校教职工)。
第十四条 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在实验结束后有剩余且无储存条件的,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危险化学品仓库代为存储,不得在实验室过夜。
第五章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把所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放置在明显的位置,供实验室人员随时查阅和应急之用。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所用剧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毒性特征、危害程度、环保处置和急救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必须在《浙江理工大学剧毒、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中详细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剧毒化学品实施保管。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六章 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按照环保有关规定,统一由学校交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液、废渣,提倡先进行无害化处理,降解后再作为普通废液进行回收;如确实无法自行处理,应严格进行分类回收,贴好标识后由学校统一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和处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对剧毒化学品储存、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环节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运输、使用、贮存、转让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学校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理工大学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细则》(浙理工设备〔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