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为准。
本细则所指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具体品名以公安部编制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室内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采购、仓储、出库;
(二)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保管、使用、登记和废弃物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学院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细则,研究制订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相关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至少提前两周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全校购买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公安部门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报、许可审批、购买、备案等手续后,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
第九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不办理采购申请,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公安、药监等部门规定逐级报批。
第四章 申领管理
第十条 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贯彻“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人员对其使用的全过程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本着“即领即用”、“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用、储存。
第十二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领用前须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由两名领用人签字(其中一名领用人必须为本校教职工),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现场领用时必须两名领用人签字登记(其中一名领用人必须为本校教职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须设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用房(柜)或确保安全无事故的设施形式,做到定位摆放,存放有序,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严禁超量储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不得与其它类别的化学品混放。
第十四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全过程须实行“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和台账登记制度,并做到登记及时、底数清晰、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十七条 发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使用、转让、销售、储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视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内的危险化学品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细则》(浙理工设备〔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