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损坏仪器价值在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2. 损坏器材价值在万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赔偿,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 损坏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则可赔偿修理费。
4. 因不负责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每月扣缴赔偿本人工资百分之五。
在执行赔偿过程中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领导审查核实,可酌情减免部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