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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2015年12月28日   点击: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对实验室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做出及时的响应和处置,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尽可能地减少伴随的灾害损失和伤害,将发生事故造成的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断提高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组长和成员分别由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兼任。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和协调。

第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实验室(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小组其他成员由学院(部)确定。小组负责本单位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和协调。

第六条 各学院(部)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负责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操作规范。

第七条 事故初起阶段,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学生应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学生等无法处置的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由学院(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

第八条 学院(部)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协调处置。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预防

1.实验室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由实验室(中心)主任对实验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应急设备器具、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

3.建立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专库,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储存室。对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剧毒、强酸、致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4.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实验室(中心)主任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第十条 预警

1.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危险品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发现遗失、存放不当等情况,应立即处置。

2.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应立即报告、处置。

3.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以及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要及时发出书面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

第十一条 安全状态监测

1.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举报。

2.实验过程中,注意监控实验室内的状况。包括仪器主机、附件,特别是气体贮存容器及其主要连接件(管路、阀门等)是否正常;水、电、气状态是否正常;实验室内有无异常气味、响声和非正常火苗、火花;空气中有无不明烟雾;地面上有无不明液体、固体等。

3.仪器设备检查由实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对装载易燃气体钢瓶或其他容器的安全检测;对化学试剂存放使用的安全性检查;对实验室水、电、气运行状况的检查等。

第十二条 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自救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经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要立即报告学院负责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请求协同处理。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实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并熟悉其操作规范,清楚安全通道所在位置。

2.局部起火时,实验人员应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3.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警,由保卫处牵头负责组织处理。保卫处应立即组织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并上报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从安全通道疏散。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校医院报告,请求支援。

第十四条 实验室化学灼伤应急处置

1.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依据情况作下一步处理。

2.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使用洗眼器进行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洗眼器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置

1.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2.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中毒应急处置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能是中毒所致,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1.首先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

2.误服毒物中毒者,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患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用胃管洗胃。孕妇应慎用催吐救援。

3.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4.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转移离开中毒现场,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应急人员一般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触电应急处置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2.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

3.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

(1)切断电源开关。

(2)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3)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4.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联系校医院接替救治。

第十八条 实验室机械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1.当发现机械设备运转异常时,应该立即停车检查,故障没有查明、未清除隐患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运行,并通知其他师生停止使用该设备。

2.操作机械设备的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3.如有人员受伤应当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立即进行救护,根据情况拨打 120进行急救,并及时向各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实验室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一般病原微生物污染

(1)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衣服、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mg/L-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污染

(1)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3)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4)进行现场消毒;

(5)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捕杀抢救等措施;

(6)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3.化学性污染

(1)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在工作人员皮肤或衣物上,立即用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先用抹布或拖布擦拭,然后用清水冲洗或用中和试剂进行中和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如果发生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

(4)经口中毒者,要立即刺激催吐,反复洗胃,洗胃时要注意吸附、微酸和微碱中和、水溶性和脂溶性以及保护胃黏膜的原则。

4.在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

(1)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2)服用预防药物,如果发生HIV职业暴露时,应在一到两个小时以内服用HIV抗病毒药。

第五章 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二十条 在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根据事故情况,经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确认或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可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第六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事故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

第二十三条 事故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以后的防范工作。

第七章 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信保障。当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好记录,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无阻。实验室相关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手机应保证24小时开通。

第二十五条 技术保障。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加强实验室安全监测与预警方面的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预案管理。应急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重大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完善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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